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五)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
符合本条(一)、(三)款规定、无私有住房、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货币补贴。
第十条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有非租赁房屋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