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
第八条 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应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有私房的家庭,按照现住房面积与相应保障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房的家庭,租赁住房面积超出相应保障标准的,按照保障标准计发补贴;低于保障标准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计发补贴。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五)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
符合本条(一)、(三)款规定、无私有住房、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货币补贴。
第十条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有非租赁房屋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