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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冬季供热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库、储备基地场,并且具有良好的消防安全和环保设施;

  (三)储存能力在3万吨以上;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九条 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经贸委提出煤炭承储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根据布局合理、节省成本和费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冬储煤储存规模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冬储煤入储计划。

  第十一条 冬储煤质量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贫瘦煤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kcal/kg;

  2、全水分≤8%;

  3、挥发分>12%(干基);

  4、灰分≤28%(干基);

  5、含硫量≤1%;

  6、煤炭颗粒大于100mm的不超过1%,小于2mm的不超过20%。

  (二)烟煤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kcal/kg;

  2、全水分≤8%;

  3、挥发分>25%(干基);

  4、含硫量≤1%;

  5、煤炭颗粒小于3mm的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冬储煤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计划入储。未经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冬储煤所有权归承储企业所有,市财政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查后按月拨付。

第四章 在库(场)管理

  第十四条 冬储煤实行采暖期定期储备制度。原则上每年储备4个月,即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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