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住房保障供应程序。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工作,由房管、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份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等工作程序,确保住房保障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四)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严格规范管理,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单位集资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同时,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居住区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企业职工购买集资建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上市交易的,暂按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潍政发〔1999〕83号)规定,按照出售收入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住房保障;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市区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市属开发区)财政直接发放。其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区(市属开发区)各承担50%;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奎文区、潍城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其他区、市属开发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市属开发区)财政承担70%。
(六)增加保障房源供给。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鼓励建设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有效供应,满足低收入家庭购租住房需求。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量控制,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的项目,不得核发开发经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领导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统计、地税、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同时市政府组建潍坊市住房保障专职机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体承担市区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各区、市属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健全街道、社区等基层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按照市里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查、公示、资金筹集、补贴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