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扩大保障范围 健全保障体系

  (一)健全住房保障方式。以廉租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并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实行购租自主、先购后补、先租后补。廉租住房保障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其中,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2009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低保以外的低收入家庭补贴4.2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元,低保以外的低收入家庭补贴2.4元。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按照“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自主购买普通住房,由政府发放购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2008-2009年度,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00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每平方米补贴400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每个家庭只限一次,购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90平方米。

  (二)明确住房保障范围。城市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年,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744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7年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9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