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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潍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解困工作力度,所有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已全部建立了面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整体上看,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较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部署要求上来,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调控和保障职能,健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任务是:以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以货币补贴为主要方式的住房保障机制,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市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市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要于今年年底前,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2009年年底前,对经审查符合条件、购买普通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从2010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全部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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