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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19、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新建住房,坚决制止利用集团购买或委托开发等形式变相为职工集中建房,所需住房由职工通过市场化形式自行解决。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严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对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新建房屋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严格审验房屋登记申请人户籍证明,凡不能提供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

  2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对蓄意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哄抬房价以及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

  五、加大行政性收费优惠及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22、缓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区范围内,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的部分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前缴纳。对通过“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验收和通过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半收取的优惠,减免的部分实行先缴后返。对符合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房地产项目,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23、暂停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对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暂缓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24、暂缓收取“沿河收益配套费”。至2009年底前暂停执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中关于“三河”(白浪河、虞河、张面河城区段)沿河两岸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规定。

  25、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鼓励和支持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对10层(含)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下的商住小区,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经人防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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