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放宽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房地产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且具备预测绘条件,并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售许可证发放。
14、明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限。强化对一次开工5万平方米以上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现场质监工程师不能少于2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现场检查要随报随监,同时要指导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准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即时进行备案。
15、推行房屋登记分级办理和网上备案。对产权来源清晰、提交资料齐全的房屋登记申请,实行一级办理,1小时内办结;对需要进一步查阅档案、审核或需要现场调查的业务,实行二级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正常业务工作规范中未作明确规定、难以定性或有异议的权属登记申请,实行三级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给申请人以明确答复。要依托市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实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网上备案,加快发证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16、提高“两金”返还审批效率。建设项目完成节能建筑评审认定后,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结算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未拖欠工程款并提出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建设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四、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17、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由市规划部门重新提出调整“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意见,以中心区重点村改造为重点,分期推进改造,适当放缓改造步伐,防止“城中村”改造形成的商品房集中投放市场。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首先确保回迁安置住房建设,对安置用地建设达不到50%以上的,不予办理生活保障用地出让手续。
18、清除住房二级市场交易障碍。房改售房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已为职工办理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尚未发放的,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尽快发给职工个人;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住房上市交易和权属登记发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尊重现实、宜宽不宜严的原则,清查造册,集体会审,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