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潍政发〔2008〕31号)
为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
1、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手段;是引导消费,增加财政收入,拉动投资增长的有力措施;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抓好这项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举措,摆到突出位置,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继续保持房地产业良好发展的势头。
2、要以建立市场化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为基本方向,坚持把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坚持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以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为导向,创新发展思路,对不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进行改革创新,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企业产品创新、管理机制创新、企业形态创新,推动传统房地产业向现代房地产业转型;强化政府服务,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努力实现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改革改进现行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3、提高房地产市场准入门槛。对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当由省外具有一级资质、省内市外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市内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招拍挂。
4、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多层住宅。对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以上的建筑,35米以上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小于100米的建筑,35米以上建筑面积部分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度小于50米的建筑,35米以上建筑面积免缴25%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提升城市景观,开发建设单位要求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支持建设,具体程序按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招拍挂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应补交费用的等额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