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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对涉及其他单位权限的议题,主办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自收到主办单位转送的书面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单位意见及依据,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主办单位反馈。主办单位对反馈意见要认真吸纳,并对议题书面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对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积极协调,尽可能形成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要将各方分歧意见、本单位的倾向性意见及有关依据在征求意见情况中说明。

  (二)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主办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公示和听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涉及法律问题,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三)向市政府报送的议题书面材料,除议题正式文本外,还应报送与议题有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具体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经过,主要法律与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情况,公示、听证、专家论证情况等。

  (四)主办单位协调后的议题材料,经市政府办公室初核后,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复核。分管副秘书长在复核时,对意见存在分歧的议题,或要求主办单位继续协调,或直接组织协调,或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对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的,参加协调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必须能代表本单位意见。会后,参会人员必须将会上发表的意见、会议结论意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经分管副秘书长复核的议题,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议题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后方可上会讨论。对于特别紧急、短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又必须上会讨论决策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六、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上会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纳入常务会议议题库进行管理。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八、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新闻办、督查室、法制办负责人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市政府办公室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安排市民代表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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