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特困生。各区(市)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特困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给予重点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生源所在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两次的推荐机会。特困生在就业服务卡有效期内两次不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安排的,不再享受相关推荐政策。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各区(市)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政策措施。企业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 规定条件,并与特困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要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城乡“双零”家庭毕业生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
(四)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特困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费用减免政策;有创业愿望的,鼓励参加创业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持《失业证》落实培训补贴;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生, 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