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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8]10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特困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生范围条件和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的目标要求
  特困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等特殊情况,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枣庄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升学、出国、参军、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
  做好特困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特困生的良好环境,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力争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所在区(市)登记未就业的特困生基本实现就业,做到“帮扶一人就业,解困一户家庭,温暖一方百姓”。
  二、特困生登记办法
  (一)特困生就业工作实行归口双重负责制。特困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以学校为主,离校后的就业工作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主。
  (二)特困生认定程序。特困生认定工作按《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执行。特困生在校时没有申报的,需提供就业报到证、生源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工会出具的《特困职工证》、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就业服务卡。就业服务卡有效期1年。
  三、帮助特困生就业的主要措施
  (一)发放求职补贴。从2008年起,凡经认定的特困生,毕业前由省财政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校时没有申报的特困生,毕业后由市财政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定求职补贴发放名单, 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各区(市),由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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