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调查研究机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要经常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的需求和意见,为准确、高效、全面实现公开打下基础,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各地区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或意见,规范政务公开的标准、内容、形式和程序等,使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和总结经验,树立并推广先进典型。选择有一定基础、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公开载体,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三)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各级监察、审计、人事、法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通报群众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曝光。
5.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保密审查机制
1.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2.行政机关在制发政府信息时,要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其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4.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