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年度超出10000元以上的,安置管理单位可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军区后勤部、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民政安〔2006〕84号)规定按超出部分的15%给予补助。
六、服务管理工作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的调整,建立和完善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直接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的专设机构,为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享受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的待遇。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筑面积的10%安排。工作人员享受当地同类人员的住房补贴。
各级地方财政应将其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目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照当地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所需经费除国家定额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各级政府要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附属用房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其水、电、气、暖供应,逐步移交公共部门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编内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小客车免征养路费,5人座以上的客车减半征收养路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长期政治任务。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军队及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评选“双拥模范城(旗县)”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圆满完成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不变,并努力形成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氛围。
军队退休士官和武警部队、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局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