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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执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生活待遇所需经费除国家按照实际支出适当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部门要优先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月及时足额领到离退休生活费。对国家下拨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经费和管理机构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5〕52号)规定的范围执行。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医疗保障问题
  (一)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用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和管理,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二)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费用标准,按照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年度支付的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平均住院费用及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平均数额筹集,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筹集标准和补助范围、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等补充保险金筹集和结算标准,执行安置地相关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六级以上伤残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通过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四)军队离休干部所需医疗费、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所需经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定额拨付外,不足部分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标准,纳入当地财政部门预算列支解决。对接收任务重财政困难的盟市、旗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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