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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凡符合前述规定的,公安部门凭民政部门开具的批准接收介绍信和有关证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三、住房保障与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纳入安置计划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也可以自购住房、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住房,由部队协助落实房源。各级政府和各地建设、房产、工商、税务及房屋开发销售部门,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要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配偶在地方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同等条件下要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用房建设用地主要采取向政府申请划拨的方式解决,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建设中的市政设施、水电、人防、绿化、消防、开发等费用应当予以减免,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他费用,同时享受国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第一、二、三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用房进行维修改造,切实解决好屋顶和墙面渗水、电线老化、电力增容及上下水管、供暖管线破裂等直接影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的问题,并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房屋维修改造经费。对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建房手续不全、审批程序不当和地产、房产权属等问题,要本着“服务部队、方便休干、尊重历史、着眼现实”的原则,理顺权属关系,简化办理程序,完善审批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协助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办好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目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仍由安置服务管理机构管理的,要逐步交由房产、物业部门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
  四、政治和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规定执行。各地党政机关发至盟市、旗县(市区)的有关文件,应当发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老干部部门要吸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在评选先进离休退休干部时,要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一定比例名额。积极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活动。各级政府和部队系统每年要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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