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8〕100号 2008年11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去向审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可在我区安置。
(一)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户籍在我区并从我区入伍。
(二)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在我区的,其中需进呼和浩特市投奔子女的,必须是独生子女并在该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投奔父母的,必须是父母身边无子女的。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六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在呼和浩特市及同等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由自治区民政厅与驻军大单位政治部门共同审定,安置计划人员名单下达后不再改变。
二、安置相关程序
(一)根据民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当年下达的安置计划,由自治区民政厅对拟在我区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档案资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后,自治区民政厅和内蒙古军区政治部联合向各盟市民政局下达接收安置任务。盟市、旗县(市、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对于符合该地区安置条件的,由部队妥善解决其遗留问题后到移交地办理交接手续。
(二)部队移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集中居住、人数较多的区域,首先军地双方协商解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站,以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学习活动场地。
(三)随迁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子女,由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作调动及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相关手续,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社会保险应随之转移。
(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就学,享受安置地市民同等待遇,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他们的入学、转学工作。
(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地落户,享受安置地区城镇退伍军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