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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五十二、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厅转发;确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转发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非常设机构的公文。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地区和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五十五、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五十六、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

第十二章 作风和纪律

  五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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