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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并根据需要由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四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发布的政府规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分管副主席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主席签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发。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性公文,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发,主席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主席签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主席或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主席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主席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四十八、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后,政府秘书长复审签发,也可由政府秘书长委托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后审核签发。
  四十九、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签收、登记,按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五十、各地区、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厅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五十一、各地区、各部门代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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