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盟市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或听取全国性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听取盟市、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二、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主席确定;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席确定,或由分管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主席确定。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常务副主席或主席审定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副主席审定签发。
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审定签发。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需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需向政府秘书长请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定期通报各类会议的参加和请假情况。
四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