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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设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主席助理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书长、盟市长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以上。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盟市、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自治区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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