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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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