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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有关部门按立法计划组织起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程序办理。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二十四、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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