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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政发〔2008〕98号 2008年10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一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各项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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