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逐步提高社区工作经费补贴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2000户以下的社区一般每年补贴不低于2万元,2000户以上的社区一般每年补贴不低于3万元。按照居民自治、账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健全“居财街管”的财务体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有效。要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按照分级负担、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自治区财政每年投入2000万元,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社区建设。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方式灵活、渠道多元的社区建设投入新机制。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无偿办理土地划拨使用手续,免缴所有行政性收费。凡是成规模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或成片改造旧城区,必须按照规划同步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规模和标准应适度超前,建设投入可由开发商、建设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鼓励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资助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并以多种方式为社区工作创造环境、提供条件。
(三)不断增强社区工作的发展活力。合理划分基层政府与居民自治组织的事权,明确相互关系,凡适合居民自治组织完成的工作,应指导和支持其自行完成。引导驻区单位、物业机构和社区民间组织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共建机制、协商机制和指导监督机制,发挥各级各类组织在社区工作中的作用。重视解决城乡结合部、房改小区、新建小区、“村改居”区域的社区管理缺位问题,实现社区组织、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全覆盖。在搞好对城镇户籍居民服务的同时,发展完善对辖区内转移进城农牧民、农牧民工及其他常住人口的服务。社区重要决策要广泛征求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意见,积极推行重大事项民主协商或投票表决。健全居务公开制度,规范居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社区内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公益事业规划要听取居民意见,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建立孤、老、病、残及其他困难群体的社区救助机制,积极探索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和社区正常生活秩序。支持社区整合力量,适当拓展有偿和低偿服务。
(四)加强典型示范和分类指导。以“和谐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建立和完善社区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既要抓好条件相对优越的社区,更要抓好收入水平较低、住房和基础设施较差的社区;既要加强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硬件”建设,更要加强工作机制、管理办法、服务方式等“软件”建设;既要总结推广老典型的新经验,更要总结推广后进变先进的典型经验。要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社区建设整体推进。对不同情况的社区应提出不同的要求,使每个社区都有具体、明确且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区基本满足“五项建设”要求的城镇社区力争达到80%。普遍开展“和谐社区”评比表彰活动,自治区党委、政府将每年命名表彰自治区级“和谐社区”和先进社区工作者各30个左右(申报和评选表彰办法另行发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社区建设工作的新局面,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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