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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适应城乡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探索完善社区居民自治范围、方式和方法,使社区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不断完善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居民依法开展居委会换届选举,完善流动人口参与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有效办法。逐步扩大居委会直选试点,提高直选比例,不断提高居民自治程度和水平。
  加强以社区服务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培育,指导居民按意愿参加各类公益、互益组织,引导居民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参与社区治理。培育、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群众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援助服务的社会组织,满足社区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凡符合社会组织法人条件、申请登记的,纳入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二)加强社区服务功能建设。根据现阶段社区发展水平和居民群众主要需求,以“一个中心、两个站”为基本模式,着力强化和健全社区的服务功能。
  社区服务中心:将政府延伸到基层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与居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向居民提供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和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优待抚恤、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司法援助、人民调解、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扶持困难群体比较集中的社区建立爱心超市。
  社区文化服务站:主要为居民开展文化艺术、教育科技、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等活动提供场所,进行组织指导和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派员设站为主,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服务。
  (三)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围绕“一个中心、两个站”的服务功能建设,有计划地抓好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设施建设。
  优化社区布局,合理确定规模。盟市所在地的社区原则上按2000户至3000户左右设置,办公、服务用房(不含卫生服务站)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除必要的办公用房外,普遍提倡设置适度规模的办事大厅,集中承担社区服务中心的各项功能;积极开辟多功能、多形式的文化活动场所。旗县所在地及其它建制镇的社区规模和办公、服务用房设置要求,由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坚持新建扩建与改造整合两手抓,多渠道解决原有社区办公、服务场所不足问题。大力提倡资源综合利用,一室(场)多用,注重功能,统筹设置;大力提倡采取共驻共建共享共管的方式,借助驻区单位的资源开辟居民活动场所。鼓励有条件的社区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尽可能多地开辟室内外活动场所,不断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要在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和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建设要求和进度,加快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目前难以覆盖的社区,可授权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定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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