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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沂山水库堤坝维护费收取期限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沂山水库堤坝维护费收取期限的批复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鲁价费发〔2008〕187号)


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延长临朐沂山水库大坝收取堤坝养护费执行期限的请示》(潍价费厅发〔2008〕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补充维护经费的不足,减轻过往车辆对大坝的损坏,同意沂山水库堤坝养护费延期收费3年,至2011年10月30止;堤坝养护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
  单位:车/次

货 车

客 车

收费标准

1吨以下

2元

1吨(含1吨)至5吨

10座以下

5元

5吨(含5吨)至10吨

10座(含10座)至20座

10元

10吨(含10吨)至15吨

20座(含20座)至50座

15元

15吨(含15吨)至20吨

50座(含50座)以上

20元


  警车、军车、救护车、消防车、防汛车以及水库附近从事农业生产的车辆免收堤坝维护费。沂山水库堤坝养护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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