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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办事公开情况。规范建设办事公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软硬件环境,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公开,推进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办事公开,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办事公开,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构建群众利益诉求机制。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及时编制、更新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公开工作程序,制定及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建立虚假或不完善信息澄清机制,及时在本行政机关或便民场所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二)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信息须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须经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三)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保密审查程序及公开方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四)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开的形式及落实情况。
  (一)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行政机关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二)在本单位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市、县区档案馆、图书馆,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栏、宣传橱窗、发放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五)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第九条 制度建设及监督保障情况。
  (一)建立健全社会评议、考核、投诉举报、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开展社会评议、考核活动。
  (二)积极履行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义务,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制度。
  (三)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学习和培训,及时上报工作动态。

第三章 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网站测评、民主评议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的量化标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量化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和实施,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的量化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由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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