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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标 准
一、组织领导
1、建立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
2、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升格为正科级,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市直部门有专门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有专职或兼职法制员;
3、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健全;
4、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培训计划;
5、依法行政工作台帐资料齐全、规范。
二、行政决策
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2、重大决策事项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档案材料完整。
三、制度建设
1、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及时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制度;
3、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法制机构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公共服务
1、完成行政审批“两集中、三到位”工作任务;行政审批运作规范;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审批(服务)或便民中心;
2、公布行政收费项目及标准,无乱收费行为;
3、落实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要求;
4、各类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完善。
五、行政执法
1、清理并公布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流程; 2、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申领执法证;
3、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越权情形。
六、行政复议应诉
1、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
2、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及时,自觉履行复议决定和生效行政裁判;
3、对《司法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提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反馈;
4、无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七、行政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2、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受理和处理群众的举报,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3、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