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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报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应当调剂使用。闲置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闲置资产需要在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采取统一处置或自行处置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采取统一处置方式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二)单位自行处置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三)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冲减资产评估、鉴定等相关税费后,主要用于单位资产的维护和配置。
  第十九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应在一个月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凡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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