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及复审标准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8〕143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及复审标准》和《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及复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注册资金、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等方面,严格准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对于已受理申请的机构,由省安监局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按照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
三、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每三年对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考核。复审考核依照复审考核指标进行,在满足初次认定指标必备条件的同时,按初次认定指标得分的35%与复审考核指标得分的65%之和计算,最终得分80分以上者保留资质;60分-79分者限期整改;60分以下者注销资质。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严格执行办班备案制度,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学员公开,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五、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原则,公务员一律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安全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它利益。
六、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本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不接受复审或复审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转让或出租(出借)资质、复审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整改验收不合格以及培训业绩达不到要求的安全培训机构,取消资质。凡被取消资质的,三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附件:1、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及复审标准
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及复审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及复审标准
培训单位: 检查时间:200 年 月 日
一、初次认定指标(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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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标 准
| 认定方法
| 是否
符合
| 不符合原因
|
1
必备条件
(不符合任一指标终止审查)
| 1.1
机构设置
| 1.1.1培训机构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1.1.2有健全的机构章程;
1.1.3设置承担综合管理、培训教学、档案、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1.1.4财务收支单列。
| 1.查阅培训机构批文、负责人任命书、法人证书等材料,授权承担法律责任的,需查阅正式授权委托书;
2.查阅机构章程;
3.查阅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有关材料;
4.查阅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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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注册资金
或开办费
| 三级50万元以上,四级30万元以上。
| 独立法人的查阅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查阅授权委托书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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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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