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鲁安办明电〔2008〕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开展 “隐患治理年”活动,狠抓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全省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的态势。但是,建筑施工事故仍时有发生,应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当前,各地在建工程项目量大面广,许多新建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建筑施工安全形势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为进一步强化公路、铁路、地铁、机场、码头、电力、水利、城市建设、通信等施工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标
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本次专项督查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发改、经贸、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质监、国资委、体育、通信、济南电监办等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督查范围
本次专项督查的范围主要是:公路、铁路、地铁、桥梁、机场、港口、码头、电力、水利、通信、城市基础设施以及石化、矿山、冶金等各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四、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明电〔2008〕3号)的情况;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