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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美精密钢管(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批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美精密钢管(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批复
(穗国税函[2007]289号 2007年12月21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美精密钢管(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开国税发〔2007〕11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3〕36号印发)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经研究,现对广美精密钢管(广州)有限公司2006年度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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