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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大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形成以事故灾难救援为重点,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有兼职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并与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合作、联动机制。要重点抓好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救护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不断增强快速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业职工,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重点加强矿山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援两个中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消防、矿山等专业援救队伍的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五、加强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企业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设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和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监控方案、应急预案等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隐患的实时监控。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隐患较大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企业要根据生产任务、季节变化的特点,加强对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和监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加强对排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日常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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