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农委负责)
(三十六)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减计收入。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七)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金融办、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责)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一些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科技局、教育局负责)
(三十九)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每年对在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推广和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政府的奖励工作由市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