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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主要耗能产品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三十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已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必须严格按规范运营。(市建委、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三十三)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用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备和设施运行情况等。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商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四)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制定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行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适当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补偿处理费用0.8元水平。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市发改委、环保局、建委、水利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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