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长春市发改委《长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将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上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新建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强化污染源达标排放。(市经委牵头,市质监局、统计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严格执行《长春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墙体设计统一规定》和《长春市城市住宅建筑屋面保温设计统一规定》,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逐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市建委、房地局负责)
(二十七)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交通局、建委、公安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成立长春市节能监察支队,落实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充实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力量。(市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九)健全法制、完善法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商务局、建委、法制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