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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要求,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82吨标准煤下降到0.574吨标准煤,降低3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4.5%;万元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8%;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5%,其中政府机构用能总量减少15%;生活用能总量减少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5%。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的75259吨减少到69269吨,削减8%,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81436吨减少到68488吨,削减15.9%;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0%。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强项目审批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在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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