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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

  (二)士兵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交费年限。
  (三)义务兵入伍前从事机动车辆驾驶、中式烹调师、船舶修理等技术性工种的,服役期间有关部门应保留其技术证书,准予暂缓年审,退役后经考试合格的,应当免费予以核发驾驶证或上岗证等技术证书。
  (四)切实重视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把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转业士官作为安置对象的重中之重,指令性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
  三、加大依法征兵工作力度
  (一)落实公民兵役证制度,全市统一使用由省征兵办公室印制的兵役证,兵役证的发放、登记、核验和管理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
  (二)本市2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招考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升学、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验《公民兵役证》,如有拒征、拒服兵役行为的,5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拒征、拒服兵役行为的应征青年,各级兵役机关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教育、人事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三)应征公民逃避、拒绝服兵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拒不接受征兵任务和拒不配合征兵工作的,按《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具体由县(市)区兵役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市法制办每年应会同市征兵办抓好市、县两级兵役机关征兵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行政执法证发放等工作。
  四、抓好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
  (一)各级教育部门和院校应根据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当年毕业学生的调研摸底、宣传发动、组织报名、政治初审和预征对象选定,以及军队士官招收等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和兵役工作的有关规定,驻甬高校应设立人民武装部,承担学生军训、国防教育、征兵工作等任务,普高、职高、中专、技校等学校根据任务需要也可设立人民武装部,未设立的要指定部门负责征兵工作。学校人武部实行校党委和属地县(市)区人武部双重领导,属地县(市)区人武部应加强对学校人武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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