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新兵质量,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新形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高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一)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参照当地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其发放一次性助学补助金,本人不愿复学的,可在原籍享受城镇义务兵退役安置待遇。
(二)提高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定额补助和退伍复学减免学费标准。2008年起,对在甬在校大学生入伍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定额补助。退伍复学后,每年减免其学费的60%;对荣获优秀士兵的,复学后按不低于80%的标准减免学费;对在部队入党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三)根据各县(市)区征兵工作和全市在校大学生应征报名情况,在校大学生应征指标可由市征兵办视情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定额补助金及减免学费的承担随指标的调剂而转移。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被批准招收士官的,批准入伍地县(市)区政府给予当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万元的奖励金(办理入伍手续后发放一半,其余部分在次年年底前发放完毕)。
(五)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按所在地城镇义务兵的2倍标准发放。
二、进一步做好优待安置工作
(一)2008年起,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以不低于上年度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标准的,按现行标准发放;农村户口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标准发放生产启动补助金,并逐年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生产启动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征集地县(市)区政府解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