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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规范收费行为

  免除学杂费后,要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坚决杜绝自立项目乱收费。学校可统一组织购置并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课本费按教材管理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收取的标准为小学1-2年级8元,3-6年级15 元,初中18元),并按标准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收费不超过150元,非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对其他在办学中直接为学生服务的代收费项目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要从严掌握,确实需要的要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审批发文后,长春市贯彻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资金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的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年度经费使用审计制度。对各种挤占、挪用、截留经费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 “三个增长”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各级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各城区、开发区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教育和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根据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的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教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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