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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8〕2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内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包括所有公办中小学(含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附属校、子弟校)。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吉林省2005年制定的 “一费制”中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标准执行:初中每生每学年340元,其中杂费19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80元;小学每生每学年290元,其中杂费15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70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长春市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上,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就近入学,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三、经费保障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落实,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50%安排奖励资金。省里承担的部分,省和各市(州)按50%的比例分担。由我市分担的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对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按原渠道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按250天计算)小学每生每天2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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