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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资源型城市资源勘查、开发、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建立各种长效机制,在政策、资金和项目上切实加大支持。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城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等方面。州、市财政要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城市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解决民生、社会、环保问题和发展持续替代产业以及帮助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税务和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调整资源税负水平,加大战略资源、稀缺资源的税费征收比例,研究制定加大返还资源型城市有关税费的办法,加强资源税费的征收及免、减、退等管理工作,增加资源开采地的财政收入,增强资源型城市发展能力。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研究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项用于环境恢复与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四、加强领导、确保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健全机构,协同推进。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资源型城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住契机,抓紧做好转型规划,提出转型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资源型城市失业问题、消除贫困、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棚户区搬迁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环境整治与生态保护等工作情况,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增加投入,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所需经费专项列入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发展改革、经济、财政、教育、科技、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环保、国资、税务、法制、扶贫、煤炭、银行和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抓紧研究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帮助资源型城市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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