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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针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落实责任、资金、期限和应急防范措施,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四)督促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各市、县政府组织力量,对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及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省政府将组织尾矿库检查“回头看”。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在全省通报点名批评,由此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五)总结验收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0日)。各市政府要认真开展好本次尾矿库安全大检查的总结验收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地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数量和采取的整治措施,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重大隐患治理销号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全省开展尾矿库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省政府。

  三、全面评估,狠抓治理。省政府成立了省尾矿库专家评估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家组,对全省四等及以上尾矿库逐库进行安全评估,专家组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估报告要明确尾矿库安全度,提出病库、险库、危库的具体整改方案。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尾矿库专家评估委员会,对辖区内五等库逐库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治理方案。省尾矿库专家评估委员会对各市、县评估确定的病库、险库和危库将进行进一步论证,并对正常的五等库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评估。
  对专家评估确定为病库、险库和危库的(包括安全距离),要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用整顿,严格按标准进行治理,治理结束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原发证机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对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学校、厂矿企业、集市区和建筑物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的安全距离的,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按专家评估意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并按要求进行搬迁。新建尾矿库坝下有村庄等重要建筑物的,要立即停止建设,重新选址,或将下游建筑物搬迁后再建设。

  四、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要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代表为尾矿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关闭破产矿山企业无主管尾矿库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当地政府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发证机关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企业隶属关系,落实同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监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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