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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09-2011年项目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09-2011年项目规划》的通知
(赣财预[2008]262号)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61号)和《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赣财预[2006]61号),现制定《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09-2011年项目规划》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09-2011年项目规划》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09-2011年项目规划

  为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61号)和《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赣财预[2006]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09-2011年项目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快推进革命老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革命老区人口素质,千方百计增加革命老区农民收入,通过革命老区人民的辛勤劳动和国家的政策扶持,进一步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目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紧扣大局,坚持革命老区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把革命老区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改善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条件入手,科学规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抓好革命老区建设的组织实施。
  二是突出重点,坚持革命老区建设与突出重点项目相结合的原则。项目资金应集中使用并主要用于解决乡、村的道路、饮水、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避免“洒胡椒面”和“眉毛胡子一把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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