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吉林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14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实施。
省长 韩长赋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吉林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是指在吉林省生活或者工作过,并在某一地域、学科、行业做出重大贡献,产生重要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领导;
(二)专家、学者、行业杰出人员;
(三)英烈人物;
(四)少数民族代表、宗教界人士、民间艺(匠)人;
(五)文艺界、体育界杰出人物;
(六)华侨领袖、外籍华人及外国人;
(七)历史人物;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著名人物。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吉林省著名人物由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推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人物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著名人物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主要经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可以作为档案收集的下列资料:(一)登记表、任免文件、自传、日记、回忆录、家谱、族谱、著作、文章、报刊报道、电报、信函等文字资料;(二)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磁盘等声像资料;(三)证书、证章、奖杯、奖旗等实物资料;(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收集的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