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8]1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需要,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项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要从党和国家的全局出发,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深刻认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此项体制调整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政府决定将现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行。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这项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领导,迅速理顺工作关系,承接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责任。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并做好工作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经费划转工作,财政体制调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体制调整的组织指导和机构编制划转、职责界定等工作。
三、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由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在调整工作完成以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仍要按现有职责分工有序工作,防止工作脱节造成损失。各级机构编制、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工作。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严肃各项纪律,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不因这次体制调整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确保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