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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8]1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教育、建设、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制定周密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立即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深入开展安全教育,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应急避险技能。要切实组织好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扎扎实实做好学校及周边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安全。
  二、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供水、供电等设施和学校周边的建筑及施工场所、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和使用,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矿山(尾矿库)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进行整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改,并实行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对学校及周边地区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三、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办理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非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行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对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作业的;对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证照、停业停产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严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加大建筑施工现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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