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受赠资产归学校所有。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借贷款、收取的学费属于学校资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上述不同属性资产,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登记建帐,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三、依法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高校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学校章程修改报审批机关备案,登记机关核准。
民办高校要依法健全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应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重大事项由决策机构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其程序严格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决策机构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高校校长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人选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名推荐,独立学院院长人选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优先推荐,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校长方可行使《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按照教育部25号令执行。
民办高校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至5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民办高校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建议、监督权创造条件。
民办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依法规范民办高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民办高校要建立独立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及相应的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使用规定的票据,依法开展财务活动。要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年审制度。每年年底,要对学校全年财务和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形成规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高校要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五、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