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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我省民办高校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和不断完善扶持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政策体系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要依法落实和保障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及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并依法落实扶持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制度政策,依法保障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享有同样政策待遇。
  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高校建设用地,依照规定享受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非教育用地变更为教育用地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提供方便服务的同时,视不同情况予以税费减免优惠和补偿。规范和简化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手续和办理环节,并按有关规定对手续办理中产生的费用额度予以适当减免。
  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同样的社会待遇。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人事代理、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制度,确保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稳定。

  各级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奖励制度。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对到省域内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方举办民办教育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鼓励和扶持。
  二、依法明晰民办高校资产权属,落实法人财产权
  民办高校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要向学校审批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或相关手续材料,并依法进行产权复核登记。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的过户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举办者一经完成投资行为,其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即相分离,以保证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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